怎样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索赔? 赔偿范围是什么呢?

lawyerwang 发表于 2007-09-17 09:25:29

 

原创链接:http://www.clnchina.com/Content.aspx?Id=1410&TypeId=13

 


    
近日在百度知道回答问题,发现很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问题,现在就此问题,简述大概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供各位参考。
    1
、发生交通事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要求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注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提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建议您不要在认定书上签字。
   2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在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解,如不同意调解方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时效:对人身上海提起的诉讼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其一年内提出。
   4
、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费:之类伤疾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条,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医疗标准进行计算。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如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看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死亡事故中死者亲属(不得超过3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同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结合。
    
住宿费:当事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伤残赔偿指数。60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60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述计算原则,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计算人数不得超过3

    
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或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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