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lawyerwang 发表于 2007-09-24 09:26:21

 

 

 

 

 

 

原创链接:http://www.clnchina.com/Content.aspx?Id=1544&TypeId=7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增加了经济效益,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改革措施还不够配套,规则还不够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没有完全到位等诸多原因,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社会公平,也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甚至危及社会稳定。

  本文以分析企业改制的法律实质为基础,通过对改制前后不同体制下职工权益内涵的对比,试图就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的保护提供有益的建议。

  二、企业改制的法律实质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这个概念具有很宽泛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企业改制归纳为五种形式,即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这五种形式基本上涵概了当前企业改制的主要做法。

  对企业改制行为的进一步分析表明,企业改制的核心内容在于,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依照行政命令设立、处于政府附属地位的企业,改造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照法律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因此,按照当前法律观念,企业改制的法律实质是原企业的终止和新企业的设立。

  三、两种体制下职工权益的内涵

  权益是指权利和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益概念与当前法律观念意义上的权益概念是不同的。但这并不妨碍两者在“量”上的对比。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权益集中表现为职工身份和以职工身份为依据的工资、福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职工权益首先是一种身份权,这种身份权是主要是国家政策作用的结果,而职工基本上不能够自主选择。比如国营企业招工时往往以城市户口为首要条件,国营企业职工的子女可以通过“接班”继承职工身份等等。而且,职工身份一旦获得,一般是不能够被剥夺的。

  第二,职工权益主要按身份等级区别对待,表现为职工确定行政级别,并按级别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职工工资仅用于满足职工的最基本是生存需要,主要是衣食需要。职工的其他生存条件,比如住房、医疗、离退休生活保障等福利待遇则由企业按国家规定供给。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职工权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职工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企业是劳动力的使用者,职工是劳动力的提供者,双方主要遵循平等协商和等价交换原则,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生存保障,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权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职工具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同时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

  第二,职工的工资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失业保障、工伤保障等福利待遇由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国家交纳相应的费用,除此之外,企业对职工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三,国家对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生存条件承担保障责任。

  四、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企业改制的法律实质是原企业的终止和新企业的设立,而通过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权益的对比可以发现,在这种转换过程中,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益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益,因此,为了实现企业改制的目的,同时保护职工权益,笔者认为,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解除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实现职工身份彻底转变的原则

  如前文所分析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身份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完全不能兼容的。企业用工自主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设立和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任何要求新设企业承继原企业劳动合同,甚至保留职工身份的建议和做法都是与企业改制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有人认为新设企业应当承继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可以保持社会稳定,事实上,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没有依据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理由在于,第一,企业改制首先是原企业的终止,因此必然导致原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如果国家强令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订立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完全相同的合同,就侵犯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也根本无法实现改制目的。第三,如果强令企业改制的参与者,尤其是非国有法律主体承继原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参与者止步不前或者退出,从而使改制无法进行。并且,新设企业承继原劳动合同可以保持社会稳定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从当前情况看,因企业改制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并不是因为职工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是因为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物质利益受到了损害,危及了职工的基本生存条件,这正是下面这条原则所要讨论的。

  2、保持企业职工改制前后物质利益总量相当,并由原企业和国家对改制前企业职工物质利益共同承担保障责任的原则

  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仅能最保障基本的生存条件,更多的物质利益由国家按规定供给。因此,在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使职工的物质利益保障处于与改制后职工利益相当的水平,包括按规定向职工足额发放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交纳相应费用。如果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承担这些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补足责任。

  3、新设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对所录用职工的权益承担保障责任,国家对未被录用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生存条件承担保障责任原则

  在保障新设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国家依法维护新设企业所录用职工的权益,严格依法为职工权益提供切实保障。对于为被新设企业录用的职工,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起保障其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基本生存条件责任,从而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权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Tag): 权益 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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