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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问题
lawyerwang 发表于 2007-10-24 08: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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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里面有很多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但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是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遵守的,那就是劳动签定及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都要遵守的原则,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人单位的诚实信用主要表现在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的途径来了解企业和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在如今就业难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敢和企业谈条件和询问太多,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平等。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对各项制度及有关情况都能够有很好的途径了解,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不平衡,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信息侵犯劳动者权益,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它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应该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如实的告知基本信息,不能告知虚假的信息,其次,用人单位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且必须把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都应该告知,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再次,告知一项义务,必须履行。 第二: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对于劳动者来说,同样应该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习经历,职业经历,职业资格,职称,家庭住址等,特别是对于学历经历,职业经历,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用人单位有权采取一些必要的调查措施,劳动者应该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不能弄虚作假。
第三: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了虚假信息,构成了欺诈,导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另外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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