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nchina.com » 日志 » 谁来监督我们的鉴定机构?
谁来监督我们的鉴定机构?
lawyerwang 发表于 2007-10-25 08:54:36
|
|
|
原创链接:http://www.clnchina.com/Content.aspx?Id=1810&TypeId=7 |
|
|
|
遇到一件这样的事情,明明是先打印后盖章的材料,但鉴定结论确实先盖章后打印。其中一方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说,这是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没有特殊情形的,不允许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根据上述规定,要想重新鉴定,必须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或者坚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但实际上,大家都可以看的出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小,而要举证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是非常困难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与鉴定结果息息相关,都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最后一道防线的建立,在很多案子中又与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关,如果我们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那么谁来监督?
由于涉及到专业性太复杂,一般机构是不能随便可以说的。因此,如果我们最专业的鉴定结构都出现了问题,危险的将是整个社会的信任。
因此,对于鉴定机构,如果出现错误鉴定或者弄虚作假的问题,更应该严惩.
我们是否应该建立更复杂的鉴定机制,允许进行复检,在当事人自愿承担鉴定费的前提 下,一旦两个鉴定机构的意见不一致,应该由共同的机构再委托进行鉴定.
在社会最后一道正义防线建立的过程中,鉴定机构是否公证的鉴定,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